关于“中国书法之乡”推选原则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近年来,书法艺术在全国各地都获得了极大的普及发展,一大批市、县、乡在开展书法活动方面取得了突出的成绩。为了进一步实现书法事业的全面发展,落实《中国书法发展纲要》提出的任务,中国书协决定在全国开展并命名“中国书法之乡”的活动,现特制定基本原则和办法。
第二章 推选原则
第二条 开展申报命名“中国书法之乡“的活动,要坚持“双百”方向和“二为”方针,体现“三贴近”原则,通过这项活动的开展进一步加强和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为书法事业的长远发展和持久繁荣打下基础。
第三条 申报并命名“中国书法之乡”活动主要面向开展书法活动卓有成效的市、县、乡级行政单位,旨在鼓励基层书法组织和重视书法艺术的地方政府。
第三章 推选条件
第四条 申报命名“中国书法之乡”应坚持总体控制、合理布局、定期分批公布三原则。
第五条 申报“中国书法之乡”的地方政府应对本地书法艺术的发展具有足够的热情和高度的重视,并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及经费支持。
第六条 申报单位必须具有健全的书法组织和稳定的书法队伍,并且在本地书法活动中发挥重要作用。在人才方面应有中国书协会员若干人,省级书协会员若干人,市级书协会员若干人。
第七条 申报单位应具有一定规模的书法展览场馆及书法活动场所,并且举办过连续性书法展览、赛事、书法节或与书法艺术有关联的文化活动。
第八条 申报单位应当举办过全国或省、市一级书法展览、赛事或其它相关活动,在书法界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申报“中国书法之乡”的地区应当具有比较广泛的群众书法基础,并且开展有本地特色的群众书法活动。有条件的地方还应建立规范有序的文化市场机制。
第十条 申报单位应充分重视书法教育工作,本地区须有不同层次、不同形式的书法教学活动或相应机制,从而保证书法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章 推选办法
第十一条 各地具备条件的市、县、乡,应将本地的各项具体情况写成申报材料,上报给本省的书法家协会。然后由各省书协向中国书协提出正式申报。最终由中国书协正式命名并颁发标志。
第十二条 中国书协将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单位进行实际考察和专家评定。
第十三条 最终由中国书协正式命名并颁发标志。
第五章 其他
第十四条 各团体会员要充分认识开展推选“中国书法之乡”活动的社会意义,积极配合中国书协进行宣传发动,热情协助本省、市、自治区有条件的市、县、乡主动申报。
第十五条 “中国书法之乡 ”一经命名之后,中国书协将与相关单位保持密切的联系,并在联合举办展览、赛事或学术研讨会,组织创作培训,开展普及教学,服务社会以及拓展文化市场等方面给予大力的扶持和帮助。
第十六条 对于大力落实和推进“中国书法之乡”建设,积极推荐申报并且成绩显著的团体会员,中国书协将给予表彰和奖励,并在今后申报各项展览承办权时给予一定的优惠和支持。
关于中国书法名城(之乡)考察程序及注意事项
为了进一步作好中国书法名城、书法之乡和其他项目的考察命名工作,在总结前一阶段考察命名工作的基础上,经秘书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特制定中国书法名城(之乡)考察程序及注意事项。
一、考察程序
(一)每年初由组联部根据上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书协申报中国书法名城(之乡)的意见,由协会秘书长办公会依据全国“中国书法名城(之乡)”的整体布局及书法群体的分布状态等实际,统筹安排,制定出全年的“中国书法名城(之乡)”考察计划。
(二)专家考察组由主席团、协会班子成员、书法名城(之乡)联谊会名誉会长、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所在省(市)书协负责人及中国书协机关工作人员组成(一般不超过五人)。
(三)各考察组根据考察计划安排行程。实地考察时须掌握三个环节:
1.听取汇报:由申报市、县有关领导向考察组汇报当地书法名城(之乡)申报、创建情况并观看视频介绍。申报城市须现场提供书面申报材料(画册)、光盘,各五套。
2.实地考察的主要内容可依据考察对象的标准进行(中国书法名城与书法之乡的标准不同),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可把握以下几点:
①组织建设情况:当地书法组织机构和人员编制等是否建立健全。
②队伍建设情况:当地中国书协会员及省、市级会员人数,有无拔尖的创作和学术人才。
③活动场所及设施情况:主要看承办全国性及大、中型展览的场地及相关文化设施的情况。
④书法活动开展情况:群众性书法活动的开展及书法普及的程度如何,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反映。
⑤会员待遇情况:书协会员在当地享有的政治、生活等方面的待遇,参展、获奖的书法作者奖励情况。
⑥书法市场情况:当地书法市场的建立、经营及发展状况和趋势。
3.总结建议:根据实地考察情况作出书面总结。对考察对象存在的不足,由考察组负责人提出改进意见及建议(总结会须录音并作文字总结)。
考察组根据考察情况如实起草考察报告并提出具体意见(考察组成员签名)。
考察组及时将考察情况向协会主管领导汇报,并按要求向秘书长办公会提交考察报告进行审议。
二、注意事项
(一)严格按照“关于中国书法名城(之乡)推选原则和办法及书法名城(之乡)考察程序进行。
(二)各考察组成员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考察、如实汇报。
(三)考察期间(包括命名授牌期间)所有人员不准参与和组织有偿的书法活动
(四)考察人员要严格遵守廉政建设的相关规定,注意自身形象,如有违法违纪行为视情节予以惩处。
(五)考察前,书协组联部应向考察对象提出明确的纪律要求,考察期间要轻车简从,不给地方政府和群众增加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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