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曾诉郭庆祥名誉侵权案二审于本月6日开庭
“范曾诉郭庆祥名誉侵权案”二审将于9月6日下午二点半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2010年5月,郭庆祥以《艺术家还是要凭作品说话》一文,对艺术家流水线作画现象提出了批评,认为艺术家必须有思想境界、艺术追求,不能以炒作和包装来欺骗大众。同年10月,范曾通过北京昌平区人民法院向郭庆祥提起诉讼,状告郭庆祥的文章严重侵犯他的名誉权,造成了社会评价降低和精神损失,为此索赔500万元人民币。
2011年6月,北京市昌平区法院一审判决认为郭庆祥文中通篇对范曾的诗、画、书法、作画方式及人格分别做出了贬损,如“才能平平”、“逞能”、“炫才露己”、“虚伪”等,造成其社会评价的降低及精神痛苦,其行为已构成对范曾名誉的侵害。同时,因郭庆祥曾收藏范曾作品,二人的交易行为中存在商业利益,故郭庆祥称其文章为纯粹的文艺评论的观点,法院不予采信。依据相关法规,判郭庆祥向范曾书面道歉,并赔偿7万元。
在接到一审判决书之后,郭庆祥即决定上诉。期间于北京、上海两地也就此判决召开过法学界、新闻界、艺术评论界的研讨,并抛出文艺批评的界限、艺术创作与商业产品等多个思考话题。
郭庆祥强调作为一个收藏家,他认为艺术家的创作态度决定作品的价值,表明“无论官司输赢,都要坚持把伪艺术从中国艺术界和艺术市场剔出去”的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