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政法大学2007年全日制本科生招生章程
根据教育部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07年招生工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自主招生改革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一、校名、校址:
学校全称:华东政法大学(原华东政法学院)
学校地址:
长宁校区 上海市万航渡路1575号(邮编200042)
松江校区 上海市松江大学园龙源路555号(邮编201620)
2007年的全日制本科新生在松江校区住读。
二、办学性质、办学层次
学校是教育部批准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具有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生和本科生的招生资格。学校设有法律学院、经济法学院、国际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商学院、人文学院、外语学院、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院、知识产权学院、社会学系、信息科学技术学院、研究生教育院和继续教育学院等13个教育单位。
学校是一所以法学学科为主,同时设有经济学、管理学、文学、理学等专业的多科性院校。学校设有法学博士后流动站,拥有法学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予权和硕士学位授予权,覆盖10个法学二级学科博士和硕士学位授权点;同时还设有思想政治教育、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政治学研究、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产业经济学等6个硕士学位授予权;2007年,学校获得了知识产权、司法鉴定2个目录外专业学位授予权;学校可以招收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和在职研究生。设有法学、侦查学、经济学、金融学、行政管理、英语、国际经济与贸易、社会学、治安学、劳动与社会保障、边防管理、政治学与行政学、新闻学、公共事业管理、会计学、知识产权、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工商管理、文化产业管理、日语、汉语言文学和社会工作等22个本科专业,法学专业可以招收第二学士学位生。国际法学和法制史是司法部重点学科,经济法学、法律史学和法学一级学科是上海市重点学科,刑法学和经济法学是上海市教委重点学科。法学和政治学为上海市教委教育高地建设项目。出版有《法学》、《犯罪研究》、《青少年犯罪问题》和《华东政法大学学报》、《知识产权研究》等期刊,设有WTO研究中心、青少年犯罪研究所、司法研究中心等30余个科研机构。
经选拔,优秀在读本科生可以赴香港、欧洲、美国等地学习,学校承认其学分。
学校和香港城市大学签署的合作办学项目2007年继续招生,具体情况见附件。
三、办学目标、办学特色
办学目标:立足上海、面向华东、辐射全国,建设现代化、国际化、精品化的多科性特色大学。
办学特色:发挥上海地缘优势,打开行业壁垒,拓展专业面向,实行多种形式办学。形成校内外教育要素相互渗透的开放型、外向型办学模式。学校以培养创新型、应用型、复合型人才为目标,以依法治校和以德治校的培养体系和机制为平台,实行教学与管理共为,学习与实践互动,制度与氛围照映,形成了着眼全程培育、注重内在养成,集培育法治精神和法理人格为一体的人才培养模式。
四、招生机构及其职责
(1)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贯彻执行国家教育部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有关招生工作方针、政策和规定;审定本校招生章程和招生方案;全面负责本校招生工作;讨论和决定重大招生事项。
(2)招生工作监察小组
监督录取程序,确保录取工作公正、公平和公开;受理招生录取方面的投诉。
(3)招生办公室
负责招生日常工作,贯彻执行本校招生工作章程和招生方案;编制并报送分省市分专业招生计划;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咨询工作;组织二学位和专升本考试;组织实施招生录取工作。
五、招生专业及计划
学校上海市的招生计划和招生要求,由上海市高校招生办公室统一向社会公布。其他省市的招生计划和要求,由相关省市高校招生办公室统一向社会公布。
学校所有专业的学制均为四年。
日语专业的外语语种要求为英语或者日语,其它专业的外语语种要求均为英语,其中报考英语、日语专业的考生口语成绩要求B或者B以上(若该地区英语口语测试只有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级,则考生英语口语成绩达到合格)。
根据教育部、司法部、武警部队的相关文件精神,学校国防生(法学、行政管理)、侦查学、治安学、边防管理专业为提前录取专业。
具体招生专业及计划详见《华东政法大学2007年招生来源计划表》。
六、录取原则
(1)德、智、体、美全面考核和择优录取相结合;
(2)以文化考试为主要的入学考核形式;
(3)公平竞争、公正选拔、接受社会监督。
七、录取方法和程序
在各省(市、自治区)第一批本科录取资格线上(广东非国防生专业和北京为第二批本科),按招生计划数的1:1.2申请投档。对投档线上的考生,根据高考成绩总分(上海地区含院校加分),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学校最低录取分数线同分考生,根据学校招生计划与考生的综合情况予以录取。
根据志愿优先的原则,进行专业录取。对第一志愿报考不足的专业,依次按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志愿和服从调剂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如考生所填写的专业志愿均无法依次录取,且考生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予以退档。
拟录取的考生名单经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和招生工作监察小组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正式录取手续。
八、身体条件
凡报考学校考生的身体条件,参照国家教育部、卫生部有关高校招生体检工作的指导意见执行。根据学校的专业性质、特点和人才培养目标以及就业去向,考生应思维清晰、语言流畅、身体健康、五官端正。用人单位对身高和视力也有一定要求。因此,报考学校的考生,应充分考虑适应从事国家公务员和法律等工作的身体条件要求,以免影响就业。
国防生(法学、行政管理)、侦查学、治安学和边防管理专业的男女比例和身体条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九、上海地区招生优惠加分办法和程序
(一)推荐考核加分
凡经各相关中学推荐,并参加学校优秀高中毕业生推荐考试的考生,取得学校推荐加分资格的,若第一志愿报考学校,高考成绩达到学校投档线的,予以加5分(2007年3月7日已公布加分考生名单)。
(二)艺术特长生加分
对于学校管乐、舞蹈、表演、声乐、书法、民乐等传统项目有专长的学生,经学校组织的专门考试认定后按照文艺特长生予以优惠录取(2007年3月24日已与相关考生签约)。
(三)自荐加分
1、优惠办法
根据上海市高校自主招生实施办法的有关精神,对符合下列条件,并且第一志愿报考学校的优秀生、特长生,在达到学校投档线的基础上予以优惠加分录取。
(1)应届高中毕业生在高中阶段获省(市)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新长征突击手等荣誉称号者;在高三阶段或高一、高二连续两年获地市级(直辖市区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新长征突击手等荣誉称号者,加10分。
(2)应届高中毕业生在高一或高二阶段获得一次地市级(直辖市区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新长征突击手荣誉称号者;在高三或者高一、高二连续两年获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称号者,加5分。
(3)非应届毕业生在2004年以后获得一次以上省(市)级或两次以上地市级(直辖市区级)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新长征突击手、三八红旗手等荣誉称号的,加10分;获得一次地市级(直辖市区级)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新长征突击手、三八红旗手等荣誉称号的,加5分。
(4)获得文艺、书法、绘画、体育等特长证书的,根据颁证单位、等级高低等情况,对符合条件的,分别予以5-10分的加分。
(5)高中阶段在教育行政部门主办的文艺、写作、书法、绘画、体育、演讲、科技发明或相关学科竞赛中获奖的,根据颁奖单位、项目及名次、等级高低情况,经学校审核认定,分别予以加分:其中获省(市)级单项前六名、集体(主力队员)前三名或一、二、三等奖者加10分;其余加5分。
以上各项加分从一就高,不得累计。
2、加分申请程序
(1)网上注册:欲申请加分的考生,请先登陆学校招生网(www.hzgate.net)【报名系统】(4月15日以后开通)中进行网上登记。
(2)下载并填写《申请表》:考生登陆学校招生网到(www.hzgate.net)【招生信息】中下载《2007年高考加分申请表》,填写好后由所在中学盖章。
(3)递交材料:考生将《申请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获奖证书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并于2007年4月21日-4月23日交到学校招生办公室,逾期不再受理。招生办公室在收到申请材料的同时,核对考生提供的复印件和原件,并给考生出具收到材料的回执。
具体接待地点:
4月21日 华政长宁校区招生咨询现场
4月22日-23日 招生办公室(长宁校区六三楼)
若在2007年4月23日前获奖证书尚未下发的,可先凭颁奖单位出具的获奖证明,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到学校招生办公室办理加分申请,并于2007年5月10日前提交有关证书,否则不予加分。
(注:加分申请必须现场办理,不接受邮寄申请)
(4)核分:招生办公室统一将申请材料交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在校招生监察小组的监督下,统一审核,确定考生能否加分和加分分值。
(5)公布:4月23日前申请加分的审核结果将于2007年4月29日公布;5月10日前补交证书的审核结果将于2007年5月12日公布。
查询方法:
l 登陆www.hzgate.net,在【查询系统】栏目中查询。
l 拨打声讯电话16886414查询。
(6)复议:对申请结果有异议的考生,请在2007年5月1日前到学校招生办公室查询或者通过www.hzgate.net【招生咨询】栏目中咨询。
十、收费标准
注:以上收费不含教材费等。
十一、成长成才保障
(一)学年奖学金。根据学生在校一学年德、智、体综合素质测评结果,每年评定综合奖和各类单项奖。
(二)社会奖学金、助学金。为奖励优秀学生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校现有国家专设的“国家奖学金”以及“上海市政府奖学金”、“段和段奖学金”、“黄平、杨芳奖学金”、上海市政府奖学金、“申银万国证券奖学金、助学金”、“陈三妹奖学金”、“美迈斯法学奖学金”、“众达奖学金”、“沼田毅石奖学金”、“卡西欧奖学金”、“辰巳法律(日本)奖学金”、“绿地奖学金”、“索尼奖学金”、“长江助学金”、“方达奖学金”、“外贸奖学金”、“中华、福禧、晨兴、鑫达(德贞)等慈善助学金”等社会奖学、助学金。
(三)助学贷款及其他帮困助学项目。家庭经济困难,且年满18周岁的学生,可申请在校期间利息全部由国家财政补贴、毕业后自付的国家助学贷款。对孤儿、烈士子女以及因家庭遭灾等重大变故发生经济困难的学生,学校实行学杂费减免和临时特困补助,以保证贫困学生不因经济困难而辍学。同时,学校学生勤工助学服务中心还积极为广大学生提供勤工助学服务。
十二、监督措施
(一)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招生工作监察小组、招生办公室根据招生章程,各司其职。
(二)学校实行“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招生结果”、“录取信息”、“考生咨询”以及“违纪处理”等六公开,确保招生工作公平、公开和公正,以维护考生合法权益。
(三)全体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招生工作有关规定,认真负责,作风正派,秉公办事。凡有子女或亲戚报考本校者,一律不得参加招生工作。
(四)凡为学校录取的全部新生,学校将按时向社会公布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五)凡违反录取原则和纪律的,一经查实,将予以严肃处理,并立即纠正。
(六)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并保护举报者。招生录取工作结束后三天内,招生工作监察小组和招生办公室共同负责接待考生和考生家长来信来访,具体如下:
1、招生办公室:负责接待基本录取信息的查询
接待地点:长宁校区六三楼一楼;
电 话:02162071533;
传 真:02162071533
电子邮箱:zsb@ecupl.edu.cn
2、招生工作监察小组:负责接待违纪举报
接待地点:
长宁校区 4号楼108室; 电话:02162071778
(7月2日-7月31日);
松江校区 明镜楼B404室;电话:02167790299
(9月1日以后);
电子邮箱:jiwei@ecupl.edu.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