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社区艺术教师志愿者指导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市社区艺术教师管理工作,动员和鼓励各类艺术人才参与社区艺术志愿服务,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更多更好的精神文化服务。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导管理办法。
第一条
社区艺术教师志愿者是指不以物质报酬为目的,利用自己的业余时间和艺术专长,自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艺术指导和帮助的人。
第二条
社区艺术教师志愿者基本要求:
(一)年龄在18-70岁,身体健康的南京市民。55—70岁报名者需提供社区卫生院以上医疗机构无心脑血管病、无心脏病等慢性疾病的证明。有违法犯罪记录和身体状况不良等人员一般不予录用。
(二)有参与艺术志愿服务的愿望,热心参与社区文化公益事业,在音乐、舞蹈、绘画、书法、曲艺、朗诵、摄影、民间艺术、文学影视赏析、数码艺术制作方面有一定艺术修养、理论基础和语言表达能力。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南京市志愿者协会艺术教师志愿服务中心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南京市志愿者协会艺术教师志愿服务中心是南京社区艺术教师志愿者的注册机构,负责社区艺术教师志愿者的宣传动员、报名审核、面试把关、注册颁证、管理培训、考核评价以及激励表彰。
第四条
(一)申请人可直接到南京文明网(www.wmnj.gov.cn)在线填写《南京社区艺术教师志愿者报名登记表》。
(二)南京市志愿者协会艺术教师志愿服务中心对申请人登记表进行书面审核,审核合格的须在15个工作日内安排面试。
(三)面试合格后,注册机构向申请人颁发“南京社区艺术教师志愿者上岗证”。注册证上标注统一的注册号(即注册志愿者的身份识别号)。
第五条
社区艺术教师志愿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免费接受相关的志愿服务培训。
(二)要求获得从事艺术志愿服务的必需条件和必要保障。
(三)优先获得志愿者组织和其他志愿者提供的服务。
(四)对艺术志愿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所赋予的权利。
(六)可申请取消注册志愿者身份。
第六条
社区艺术教师志愿者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志愿者上岗时间原则上为周六或周日白天,具体时间由社区与志愿者对接,市志愿者协会协调确定。志愿者可根据个人实际,每次志愿服务不少于2小时,每周不少于1次。志愿者持续志愿服务周期一般不低于6个月。
(二)履行志愿服务承诺,传播志愿服务理念。
(三)自觉维护社区艺术教师志愿者的形象。
(四)自觉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五)自觉抵制任何以志愿者身份从事的赢利活动或其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行为)。
(六)履行相关法律法规及管理部门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七条
(一)社区艺术教师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后,由服务对象或组织者提供志愿者的服务时间、服务内容等证明,注册机构予以认定。服务时间为实际服务时间(不含往返时间),以小时为单位计量。
(二)南京市志愿者协会艺术教师志愿服务中心应建立健全社区艺术教师志愿者档案管理系统,逐步实现网上注册和管理,促进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三)社区艺术教师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时,应佩带南京市志愿者协会艺术教师志愿服务中心颁发的上岗证。
(四)南京市志愿者协会艺术教师志愿服务中心可在重大活动时或定期组织志愿者进行宣誓。志愿者誓词:我愿意成为一名光荣的志愿者。我承诺:尽己所能,不计报酬,帮助他人,服务社会,践行志愿精神,传播先进文化,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五)社区艺术教师志愿者培训工作主要由南京市志愿者协会艺术教师志愿服务中心负责,对注册志愿者申请人进行志愿服务基本理念培训,定期向注册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相关技能等方面的培训,向志愿者骨干提供专门的培训,提高志愿者的服务能力和综合素质。
(六)对拒不履行义务的,南京市志愿者协会艺术教师志愿服务中心可取消其社区艺术教师注册志愿者身份。
(七)社区艺术教师志愿者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对服务对象造成损害的,由南京市志愿者协会艺术教师志愿服务中心承担责任;服务中心承担责任后,有权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社区艺术教师志愿者追偿。
(八)如服务对象在接受服务过程中对社区艺术教师志愿者造成损害,南京市志愿者协会艺术教师志愿服务中心应当支持受损害的社区艺术教师志愿者向有关服务对象追偿损失,并提供必要的帮助。
(九)社区艺术教师志愿者可在南京市志愿者协会艺术教师志愿服务中心指导下参加管理工作,成为管理型志愿者。发挥管理型志愿者和志愿者骨干的能动性,探索志愿者自我管理的有效途径。
第八条
南京市志愿者协会艺术教师志愿服务中心依据已认定的社区艺术教师注册志愿者服务时间,结合注册志愿者服务业绩,定期组织开展评选表彰活动,授予志愿者荣誉称号,并推荐其参加其他评选表彰活动。
第九条
长期在中国内地工作、学习、生活的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华人华侨及外国人申请注册的,由注册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本办法的修改、变更、解释权属于南京市志愿者协会艺术教师志愿服务中心。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