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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法中的冤假错案

排行榜 收藏 打印 发给朋友 举报 来源: 中国书法家园 发布者:庄天明
热度1345票 浏览1444次 【共0条评论】【我要评论 时间:2011年2月27日 09:41

书法中的冤假错案
——“楷书基本笔划回锋法”的错误解读及严重后果

庄天明(南京博物院艺术研究所所长、中国书协会员)  

        考察现代普遍流通的楷书字帖与习字范本中,只要出现基本笔划示范性书写图例的,几乎清一色都是藏头护尾式回锋的指导方法。出版物既如此似法律文本般的示范,老师、先生们也就毫不犹豫地如此而教,学生们更是无条件地如此而学。事至今日,“楷书基本笔划的回锋法”(以下一般简称“回锋法”)似乎巳然成为铁定的法式法规,既不见有人对此表示疑义,也没有人提出批评,更没有人公开反对。殊不知正是这个看似没有问题、细致无误的法式,在笔者看来却是一个问题,甚至是一个很大的问题。什么理由呢?因为“回锋法”完全是由于对传统书法的错误解读而产生的错误判断,从而制定出的荒唐的错误方法。且其所造成的不良后果匪夷所思,非常严重。就是这个看似没有问题、细微周到的“回锋法”,使得楷书的学习与实验由本来的快捷异化为现在的缓慢;由本来的简单异化为现在的复杂;由本来的容易异化为现在的困难。同时,“回锋法”也割断了楷书与行书、草书的之间自然的转换、连接与提升,造成了楷书与行书、草书笔法上的差异与分裂,破坏了楷书、行书、草书之间的一体性。所以,“回锋法”既贻害了楷书传习之本身,复破坏了整个的书学,使得几代人深受其害,且深受其害而不知。试问:能不考察与追究“回锋法”的错误及其危害,能不拨乱以返正吗?!

        笔者早期自学楷书时,一遵字帖范本中基本笔划回锋式的图示,未敢有违。一直至大学毕业分配至无锡少年宫任书法专职教师,教学的初始阶段也一遵此法。只因往后细读古代书论,详审古代书法墨迹,才发现楷书基本笔划回锋存在的问题,感觉到楷书基本笔划回锋极有可能是对传统书法的错误解读而形成的错误方法,并且后果比想象的严重。有了这个感觉后,通过长时间的考察与研究,终至确认这个认识的可靠性。直至今日,每思至“回锋法”普及之广、危害之烈,更有不能不发表议论,不能不为解除“回锋法”之弊而大声疾呼!在此不妨将自己对“回锋法”的省察与观点发布出来,以期引起大家的思考与讨论。更期望这个给书法实践带来不可估量损失的错误方法得到全面的更正;使楷书的实验返回到应有的、正确的轨道上来,并与行草书体衔接贯通起来,还原为一个完整完滿的整体,从而受惠于当今与往后广大的书学者。

        一、“楷书基本笔划回锋法”是对传统书法的错误解读

        在此先对“楷书基本笔划的回锋法”作一点说明:“回锋”相对于“不回锋”与“非回锋”而言,主要指现代普遍流通的楷书习字范本中有关基本笔划带有回锋的示范方法。其中如点、横、竖、撇、挑、捺中起笔的回锋,以及点、横、竖结尾部分的回锋。据笔者详考,我国古代楷书书写中一般都没有这类回锋,日常应用更不需要这种回锋。为了方便起见,分别将前后二种不同的用笔方法称为“回锋法”与“非回锋法”。  

        楷书基本笔划回锋的错误解读始于什么年代与什么人,暂未找到更确凿的资料与证据,但笔者所见到过的最早的字帖范本是上世纪50年代由北京出版社编辑出版的《柳公权楷书标准习字帖》与《欧阳询楷书标准习字帖》。因为家中原有的藏帖中备此二种,笔者自学书法时即依此为范本,所以印象深刻。自此以后所见出版的书法基础书籍与字帖范本,只要有基本笔划图示的,基本上都是与此相仿,一律釆用的是回锋法式。

        在与著名的书画家、书画鉴定家肖平先生论及此话题时,肖先生认为“楷书基本笔划回锋法”应成于清代,且与其时盛行的八股文有相象之处。据肖先生叙述,其儿时学书时,社会上便巳传习“回锋法”了。肖先生的观点与辛尘兄的推测相一致,辛尘兄即认为“回锋法”在清代巳经开始。因为未能找到确凿的证据,暂不作结论。但对“回锋法”始于清代中晚期,笔者认为不泛可能性。近日与梁倍先君讨论此事,粱兄认为此法可前推至宋代韩琦,其楷法似有此特征,故被米芾讥为“蒸饼”。笔者觉得要从古代书法中找“回锋法”依据,首先可推至篆书,因为篆书中笔划首尾圆满的形态,似可推论为“藏头护尾”式的回锋所至。另外唐代颜真卿晚年的书法有篆籀气,尤其是经过刀刻上石,又经捶拓,也会造成“回锋”的错觉。其实一般的篆书与颜真卿晚年的楷书,都是不露锋的书写法式而巳,不一定是“回锋法”。尤其是颜楷书,只是不明显露锋而巳,而不是回锋。

        “回锋法”很快形成一统天下的局面显然有二大原因,一者是印刷出版物覆盖面与影响力之广大。当“回锋法”借助机器印刷的字帖范本抢先占领市场之后,“非回锋法”也就不知不觉地被人抛弃与遗忘了。另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文字书写的日用性质上。自毛笔逐渐被硬笔所取代之后,毛笔书法书写的速度就失去了重要的意义,便给书写迟缓、复杂与困难的“回锋法”占了上风。

        笔者认为传统楷书基本笔画并非“回锋法”,而是“非回锋法”,其依据有三:一为古代的书法理论资料,二为古代流传的书法墨迹,三为毛笔本身具有的性能。

        先说第一点的依据。首先,古代书论中有古代书法家书写楷书速度的记载,其一为赵孟頫一日可写一万字的记载;其二是文征明每日晨起完成楷书千字文一通才早餐的记载。赵孟頫一日可写一万字,虽然没有明确是书写的楷书,但从突出这个数字的意义,以及书写草书速度之快速来论,这一天一万理应指的是楷书,并且应该是小楷。因为如写行草书,尤其是连绵狂草,能达此数与超出此数就一点也不希罕了。而如今釆用回锋笔法来写楷书,一天能写500至1000字就不错了,那能一个早晨就写罢千字文,更不要说一天能书上万字了。根据这一点来推论,古人书写楷书的速度要比如今快不知多少倍。而要达到上述两位大家的速度,非去除“回锋法”这个法式与规则不可,不然绝无可能。其次,古代书论中载有传为王羲之的《永字八法》,所渭“侧”、“勒”、“努”、“趯”、“策”、“掠”、“啄”、“ 磔”,可知八法之法皆是提示楷书基本笔画书写的动作要领,且这些词意无不渗透着快捷、得力与得势之意,真所谓“笔者刀槊也”。再看传为卫铄的《笔阵图》,王羲之的老师卫夫人将楷书七个基本笔画书写的要领,总称之为“笔阵出入斩斫图”。使笔须如挥刀舞剑器,要有挥动斩斫之势方妙。那是何等的迅捷与痛快!岂是描画式回锋笔法所能拟、所能及。

        现代印刷出版越来越发达,书法界凭借现代印刷出版之便,历代名流大家的传本墨迹可以人手一册,尽兴尽微地观赏这些神品妙迹的笔法与神釆。另外,以前深藏皇室宫廷的传世珍品也归国家博物馆所有,并定期陈列展览。笔者观赏这类真品墨迹愈多,愈觉得楷书基本笔划回锋纯属解读之错误,实在是一个没有真实依据的产物。尤其是将古代楷书与行书、草书作为密切关联、不可分割的整体来考察,这个问题就更加清楚明白了。因为大凡古代优秀的书法家,其楷书、行书与草书,其用笔结体都是密切相关相存的整体,不可能出现分裂的现象而各自为准。就拿大家可能会觉得采用回锋用笔的颜体与柳体楷书来论,完全不需回锋便能准确地表形达意,“回锋法”实属多余。听我所述每有怀疑者,我便当面尝试示范之,终使亲见而不疑。尤其是当你将他们的行书、草书与楷书对照而参之,一定也会发现回锋在他们的笔法中是子虚乌有、找不到影子的东西,就能对他们楷书笔法是否回锋存疑了与解惑了。尤其是当你将行书中非常接近楷书的那些笔画细细比较,再用这种行书笔法去书写他们的楷书,一定会觉察到二种书体中笔法高度的相似与统一了。且拿柳公权横画来论,柳体横画起首皆尖锐而方整,如将锋一藏一回,就必然出现圆钝的形态,回锋愈多离帖就会越远。其它则可以类推以明察之。

        下面再从毛笔的性能来论楷书笔画回锋之误。相信大多数书法公民都知道毛笔有古人总结归纳的“尖、圆、齐、健”之四德,这个“四德”将毛笔的功能表述得极其透彻准确。毛笔的“四德”,既是毛笔的基本特性,更是书法用笔的根本依据。毛笔之尖,对应的是书法形态之尖;毛笔之圆,对应的是书法形态之圆;毛笔之齐,对应的是书法形态之方;毛笔之健,对应的是书法形质之力。可以说,书法之法,是毛笔“四德”的集中与发挥也!且从古代楷书中尖的形态来论,不但撇、钩、挑之尾基本露尖外,点、横、竖、挑、撇、捺之始也往往露尖,而将露尖之处解读为回锋用笔,多么可笑。再说古代楷书中圆的形态,在横、竖二种笔画中出现最多。其实毛笔“四德”中圆的功能,即对应楷书笔画中圆的形态。楷书笔画中的圆,只需以毛笔之圆直接而巧妙地应对便成,根本不需要另外设计回锋的笔法再加以补救与描画。只有毛笔本身不够圆滿或不擅用笔,才会出现笔画中不圆满之形态。也许正是这个现象,让回锋始作俑者出于好心、为求完美而设计出回锋这个似可救弊、实属多余的用笔方法来。后来人接受这个方法,也许是意识到了这种方法出发点的良善,以及达到所谓完美形态的保险系数,才形成了楷书基本笔划回锋的特定方法,从而使得由错误解读而形成的错误方法居然似绝对正法般地流衍与通行。

        二、“楷书基本笔划回锋法”的严重后果

        “楷书基本笔划的回锋法”这个看似正确,实则荒谬的错误方法给书法的学习、实验与成功带来一系列的问题,造成实质性的严重后果。上世纪80年代曾有人提出一个非常值得思考与研究的问题,那就是学习书法的人远多于学习绘画的,但绘画的成才率且远高于书法。再说现代社会由于艺术市场走俏,大量近代的书法作品涌现,大家往往惊叹民间一般无名的书家与书法爱好者书法水平之可观,而现代中小学生及业余爱好者习书多年,实用性的毛笔书法,尤其是实用性的硬笔字且很少可观的。这中间“回锋法”使楷书迟缓化、复杂化与困难化,应该是一个重要的因素,非常值得反思与研究。

        楷书基本笔划回锋的错误与后果首先体现在楷书的学习与实践上。首先“回锋法”无端地增加了书写动作的复杂性。打一个比方,如人走路,按理现在通常的行走方法都很方便、直接与自然,但有人却另外设立了一种新的行走方法,那就是当脚伸出去时先往后缩半步,然后行走;当脚落地之前,又要往后退半步才落地。大家听了这种前后回一下脚的行走法可能会咄之以鼻,嘘哂不已;如果尝试一下的话,更会认为这真正是无事生非,多此一举;这种行走的“回脚法”真正是无病而呻吟,头上再按头,有谁会信这违背常理、不合情理的玩意儿呢?!假如楷书基本笔划根本不需要藏头护尾式的回锋的书写方法的话,“回锋法”岂非如 “回脚法”一样荒谬、反自然与有饽常理吗?正是这藏头护尾式的楷书基本笔划回锋法的错误解读与设计,导致楷书的学习与实践由快捷转化为缓慢,由简单转化为复杂,由容易转化为困难,给楷书书法的实验设置了致命的障碍,造成了事倍功半的事实。

        “回锋法”不但给楷书书法的实习造成挫伤,更为严重的是,使得本来与行书与草书顺理成章、自然而然的衔接与转换,变得困难甚至脱节,从而造成了楷书与行书、草书之间的分割与断裂。大凡按照“回锋法”习楷并经过多年训练的学书者,在开始转入行书或草书的学习阶段之初,都会感觉到因楷书与行草书用笔的不同与脱节而感到别扭与困惑。因为前者似画,用笔既缓慢且迟钝;而后者则是写,用笔连贯又流畅。在这种情况之下,大家怎么也没想到或认真去追究,这中间究竟是什么出了问题?更没有想到其实就是“回锋法”在作梗添乱惹麻烦!因为回锋,颜楷与颜行脱节、欧体与欧行脱节……;因为回锋,楷书与行书脱节、楷书与草书脱节。

        如果说“回锋法”作为一种艺术表现的理念与手段,有其存在的价值与意义, 笔者对这种观点无法加以否认,因为艺术可以是多种多样的,何况现代艺术完全以新为美,以新奇为美。但作为普遍与普及的、尤其是基础性的书法实践,那就不能不考虑到实用的性质与实际的效率效果。大凡日常应用性质与作为基础性的书法,理应从速从简与从易,而不应从慢从繁与从难。笔者曾经将“回锋法”的错误以及正确的“非回锋法”告知一些书友与学生,凡认真思考而有所改变的,都觉得非常受益,确实能给楷书的书写,以及正与行、草之间的贯通带来质的飞跃。

        行文至此,且举现代二个楷书应用“非回锋法”而成功的著名书法家例子。我想如果这两位书家采用的是“回锋法”的话,就很难取得众所瞩目的成就了。这两个名家,其中一个是南方的任政,另一个是北方的启功。

        先说上海巳故书法家任政。任政书法最成功的还是楷书。他最大的贡献就是完成与奉献出如今最受欢迎的标准化的繁与简两种楷书体,另加一种行楷体。现代当你走上街头便能发现,这种任氏标准体是使用率最高的招牌字体。任氏楷体现代被广泛使用与普及到了已经不知道是任政所写,许多人只以为如其它美术字一样由某一专业机构来完成与发布。不知大家注意到没有,任政的楷书一如悠久的楷书传统,全无回锋。但出人意料的且是,其生前出版的《少年书法》一书,其中有关楷书基本笔划示范性图例却是带有回锋的。这种言行不一的情况背后,不知任先生是如何考虑的?也许是不愿以身试法,去挑战现行的“法律”吧!

        再谈启功先生的楷书。启先生的楷书不用说,亦是属于“非回锋法”法式体系的。启先生的书法是最典型的雅俗共赏型的,当代招牌题字之火,举世无匹。启先生在谈论学书经历与体会时再三强调“要多看古代书法墨迹”,兴许早年也是上过“回锋法”的当、吃过“回锋法”的苦的。只是因为“回锋法”巳然形成了气侯,巳经一统江山,无法挽回了,只能选择自知与自行其是了。历史学家都知道,一个习俗形成不易,改变更难。就说总设计师邓小平搞改革开放,具足多大的智慧与魄力才行。既使这样,还是要先強调“不管白猫黑猫,能抓老鼠的就是好猫”;还是要教育大家“求是”,“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启先生显然有不低的智慧,但似乎缺乏力挽狂澜的勇气与魄力。

        如前所述,笔者所以要对“回锋法”提出疑义、提出批评并公开反对,主要是因为“回锋法”既不附合楷书悠久的传统,更使得楷书的学习与实践由快捷异化为缓慢,由简单异化为复杂,由容易异化为困难。同时,“回锋法”也割断了楷书与行书、草书之间自然的连接与顺利的提升。“回锋法”既贻害了楷书的学习与深化,复给整体的书学设制了障碍,使得几代人深受其害。

        对这一问题感兴趣的书法专家、教师与广大书法爱好者们,都可以顺着该文提供的信息与依据进行一番思考与考察,将“回锋法”与“非回锋法”作深入的实验与比较。“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事非必然越辩越明。如果通过大家的考察与研究能够实证“回锋法”的错误与危害,能使大多数书法公民们解除“回锋法”的困扰与束缚,能够享受到“非回锋法”所本具的“多、快、好、省”的优越性,能够使往后的书学达到立竿见影,事半功倍的效果,这才是笔者撰文的目的与希望看到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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