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届“岭南白沙奖”全国书法篆刻大赛征稿启事(2015年11月8日截稿)
陈献章,明代著名的思想家、教育家、书法家、诗人,被后人称为“一代大儒”、“岭南第一人”。字公甫,号石斋,因曾在白沙村居住,人称白沙先生,世称为陈白沙。他自创的茅龙笔“飞白”,产生刚阳之气一扫元明以来的妍媚之风,体现了创新、敢为人先的岭南人精神。康有为、梁启超、陈少白、陈垣、李铁夫、司徒乔等人,正是承传了白沙遗风,成为杰出的文化艺术精英。为了研究、弘扬陈白沙书学,振兴岭南书坛,传播岭南创新、务实精神。由广东省国际华人书法研究会、广东华人书法院联合主办的首届“岭南白沙奖”全国书法篆刻大赛,现在开始隆重征稿。有关征稿事项启示如下:
一、主协办单位
主办单位:广东省国际华人书法研究会 广东华人书法院
协办单位:广东今盛文化艺术策划有限公司 广州水木轩书画艺术工作室 广州随韵堂文化艺术中心
二、组织机构
(一)学术顾问
王贵忱(著名学者、原广东省博物馆副馆长)
柴建方(西泠印社社员、宁夏书协名誉主席)
张桂光(中国书协理事、广东省书协主席)
(二)组委会
主任:刘佑局(广东华人书法院院长、广东省国际华人书法研究会会长、理事长)
执行主任:张志伟(广东省国际华人书法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副理事长)
常务副主任:张森淼(广东省国际华人书法研究会副理事长、广州水木轩书画艺术工作室总监)
副主任:王宪荣(广东省国际华人书法研究会副会长、深圳市书协副主席)
朱英中(广东省国际华人书法研究会副会长、肇庆市文联主席)
吴建贞(广东省国际华人书法研究会副会长、广东华人书法院副院长)
孟 浩(广东省国际华人书法研究会副会长、广东省政协委员)
莫 非(广东省国际华人书法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新闻社香港分社主任记者)
彭 群(广东省国际华人书法研究会副会长、广东华人书法院副院长)
秘书长:张柳辉(广东省国际华人书法研究会秘书长)
成员:陈泽雄、麦录、庄培伟、魏恒、陈小静
三、投稿要求
(一)征稿范围
凡年满18周岁以上的中国公民及海外华人华侨书法家、书法爱好者均可投稿。
(二)创作内容形式和规格
(1)积极向上,健康祥和的古今诗词、文句均可。
(2)作品形式、规格不限;作品可托底,但不可装裱。
(3)书体和创作风格不限,鼓励有创新意识又能把握书法本体的作品。
(三)投稿要求
(1)每人投稿数量不限,但禁止化名投稿。寄稿时请附身份证复印件。为保证收稿,建议用特快专递或挂号邮件投寄。
(2)草书、篆书、篆刻作品请附释文。篆刻投稿4-8方,附2方以上边款,贴在4尺对开竖幅宣纸上。篆刻获奖作者在接到通知后需寄原刊印石一方,供展览展示。
(3)为方便作品登记编录,请作者用楷书填写投稿登记表,并在作品背面用铅笔书写作者姓名、手机号码、性别、年龄、常用通讯地址、邮编。
(4)凡有文字硬伤的作品,一律不参与评审。因人力所限,所有参赛作品均不退稿。
(5)本大赛免收一切费用,所有来稿,主办方有出版、宣传权,不再向作者支付稿费。
四、征稿日期
自即日起至2015年11月8日止,截稿日期以当地邮戳为准。
五、奖项设置
首届“岭南白沙奖”书法评展评出“白沙奖”10件,“白沙奖”提名20件,入展作品170件。
(1)设立“岭南白沙奖”10 名,奖金5000元,并为“白沙奖”获奖作者出版书法精品集系列丛书,每人一册,共十本一套,全面展示获奖作者的创作水平。“白沙奖”获奖作者获个人专集500册、“白沙奖”获奖作者书法精品集套书两套,大赛作品集两册,获奖证书一份。
(2)“岭南白沙奖”提名20名,奖金1000元。赠“白沙奖”获奖作者书法精品集套书两套,大赛作品集两册,获奖证书一份。
(3)入展作品170名,赠“岭南白沙奖”获奖作者书法精品集套书一套,大赛作品集一册,入展证书一份。
(4)所有获奖、入展作者均赠送价值1000元左右的礼品。
(5)所有获奖名单、入展名单将于评审后第一时间在各大专业媒体上公布。
六、评审
由广东省国际华人书法研究会和广东华人书法院组成本次展览评委会,制定评审细则、评审工作流程和评委守则,明确违规的处理办法。
七、展览时间、地点
拟定于2016年初在广州展出并首发《“岭南白沙奖”全国书法篆刻大赛作品集》与《“岭南白沙奖”书法家精品集(十卷套书)》。
八、收稿地址及联系人
地 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黄埔村大道涌尾13号随韵堂
联 系 人:麦录(收) 电话:15217688899 邮政编码:510310
九、展览信息可登录
http://www.ysjda.com(艺术中国网站), 更多展览动态可关注“广东省国际华人书法研究会”微信公众平台。
十、其它事项
1、凡是发现或被举报作者代笔、抄袭等问题,经组委会核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将取消入展获奖资格。
2、所有参赛作品概不退稿,作品的所有权、出版权等归属大赛组委会。大赛组委会对所有来稿拥有宣传出版权。
3、凡投稿者均视为承认并遵守征稿通知的各项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