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书法家协会章程
广东省书法家协会章程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广东省书法家协会(Calligraphers Association of Guangdong Province)。
第二条 本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全省书法家自愿结合组成的专业性、学术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书法家的桥梁和纽带,是广东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团体会员,接受广东省文联的管理监督。
第三条 本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团结和组织全省书法家,为繁荣书法篆刻事业,为加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按自身特点积极开展业务工作。
任 务
第五条 组织会员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学习党的文艺方针政策,学习文化艺术知识,努力提高队伍的思想文化素质与书法篆刻艺术水平。
第六条 本会鼓励并采取有效方式组织会员坚持深入生活,密切联系群众,在继承和发扬我国书法传统基础上开展理论研究,进行艺术探索和创新;积极开展创作经验交流和艺术观摩及展览活动;对优秀的书法家及其创作成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大力推动书法艺术的研究和理论活动,提倡不同观点、不同流派的自由讨论,保障批评和反批评的自由。
第八条 本会加强与全国各省、市、自治区以及省内各市书法家协会的联系。积极创造条件,开展各种形式的书法活动,密切与广大会员的联系,努力培育书法人才,使书协真正成为全省书法家之家。
第九条 本会努力促进全省书法工作者在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思想基础上的大团结;积极加强同台湾、港澳以及海外侨胞中的书法组织和书法家的联系,积极开展同各国的书法艺术交流活动,增进与各国书法家的友谊和团结。
第十条 依法维护会员的著作权以及宪法和法律赋予书法家的一切权益。
会 员
第十一条 凡赞成本会章程的本省书法家,书法理论、教育、组织活动家,具有一定的书法艺术水平和显著成绩者,经本人申请,所属市文联或书协推荐,经本会主席团或主席团委托的机构审查批准,即可成为本会会员(具体入会条件可参照本会发展会员标准细则)。
第十二条 本会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参加本会活动,交纳会费的义务;有选举权、被选权;有对本会工作及领导人的建议、批评和监督权;有参与本会为会员举办的各种福利活动权;会员有退会自由;有维护本会名誉和本会工作正常进行的义务。
第十三条 本会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会员如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违法犯罪、触犯刑律,即终止其会籍;被剥夺公民权者开除会籍。
第十五条 本会会员必须定期向本会缴纳会费,凡连续两年不交者,作自动退会处理。
组 织
第十六条 民主集中制为本会的组织原则。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由当然代表(上届理事会理事)和当选代表、特邀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闭幕期间,由理事会行使职权。理事会闭会期间,主席团为常设最高执行机构。
第十七条 理事、主席团成员每届任期为五年,分别由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选举产生。主席团成员主要由书法家、书法理论家、书法活动家组成。
第十八条 主席团设正主席一人,专职副主席一人,兼职副主席和主席团成员若干名;另设正副秘书长若干名,由主席团通过任命,协助正副主席处理日常会务工作,本会根据需要建立必要的工作机构。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经由省委宣传部和省文联批准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主席团会议由主席或专职副主席召集,每年举行若干次。理事会每届召开若干次。
第二十条 本会领导成员均应积极参与协会的重要活动,努力做好领导工作,密切联系群众,对不称职的领导成员,或无故三次不参加主席团会议的主席团成员,本会可通过民主程序和组织程序,作自动离任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会视需要设立名誉主席、顾问、艺术委员、名誉理事等职务。原则上由本届理事会聘请上一届主席(因年龄缘故不再担任主席职务者)为名誉主席;上一届副主席(因年龄缘故不再担任副主席职务者)为本会顾问。名誉职务为期一届。
第二十二条 本会对本省各市、县书法组织进行联络、协调和服务。
经 费
第二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1、国家拨款;2、会员会费;3社会赞助;4、其它合法收入。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广东省书法家协会会址设在广州市。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实行。修改权属会员代表大会。
广东省书法家协会
二000年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