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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中原:传统书法批评范式的终结与现代学术批评制度的构建

排行榜 收藏 打印 发给朋友 举报 来源: 书法江湖 发布者:朱中原
热度1314票 浏览965次 【共0条评论】【我要评论 时间:2009年9月18日 20:00

        作者按:

        这是八届书学讨论会我自己落选的论文,我不能说我的就写的好,我只是说,在入选的论文中,还有好几篇论文都是关于书法批评的,但有些论文题目显得过于空泛。贴出来的目的,不是想对这次评选说不和不公正,而是让大家提批评意见,以便今后继续改进,无论各位的意见是好是坏,能入选或不能入选,都不影响这次评选的程序和结果。谨此致以谢意!

        当然,如果主办方或其他人能将此次所有论文内容都公之于众,让大家都能看到,都能品鉴,都能“评选”,我想,这样,可能会促进评选的更加民主化、公正化和科学化,我想,这也是包括中国书协在内的所有书坛人士都愿意看到的。

        八届书学讨论会论文:

        内容提要:

        当代书法批评研究的开展,有赖于书法批评学的系统构建,但本文重点并非讨论书法批评学体系的构建,而在于从制度层面探讨书法学术批评制度的弊端及构建。本文综合艺术批评学、艺术社会学、制度经济学、艺术市场学、现代政治学等多学科研究方法,融入对当下书法批评和历史视野中的艺术批评的综合考察,从艺术制度史和中西比较艺术批评学角度梳理出当代书法批评制度建构的学术脉络及其困境。本文认为,中国正处于从传统道德人本主义社会向现代市场经济社会和民主法治社会的转型过渡时期,从而使得书法创作和书法批评也处于两者的过渡形态。因此,我们应该在市场经济和法治社会的语境下构建现代独立的学术批评体制,将其作为现代市场经济背景下中国书法市场制度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并从根源上梳理现代书法批评制度构建的关键环节——改革现有的书法学术展览机制,扩大中国书法及书法家的市场选拔与准入渠道,并使得书法家和书法批评家获得独立的经济支撑,从而使书法批评获得学术独立性。

        关键词:书法批评;市场化;制度建构;学术独立性

传统书法批评范式的终结与现代学术批评制度的构建

朱中原

        书法批评研究是当代书学理论研究之一重要分支。书法批评学与书法史学、书法美学、书法教育学等有着严格的学科区分,是一门新兴的学科。在中国中古时期,虽有文艺理论和古典文艺美学,包括书法和绘画理论,但却无严格的文艺批评学,自然也没有严格意义上的书法批评学[ii]。系统的艺术批评学的兴起,乃导源于中世纪的欧洲。欧洲进入文艺复兴时期以后,出现了大量的职业艺术家和艺术批评家。专职艺术批评家的出现,乃以艺术批评学科的出现为前提。而艺术批评学科之出现,则需以艺术批评学为基础。那么什么是艺术批评学的基础呢?艺术批评学,以文艺美学为基础,而文艺美学又是以哲学和审美心理学为基础的。欧洲的文艺美学,导源于古希腊的哲学美学。柏拉图和亚里斯多德是古希腊美学思想的重要代表。柏拉图重在对美的哲学思考,亚里斯多德重在审美创造的研究,其《诗学》则成为文艺美学的最早经典。

        从这个角度讲,我们可以认为,书法批评学科的形成,是建立在中国的古典艺术美学和古希腊美学、艺术哲学及现代西方批评学融汇基础之上的。然本文之重点,不在于讨论书法批评学建构本身,而是从批评史和艺术制度角度探讨与之相关的现代独立的书法学术批评体制建构的问题。

        将简单问题复杂化,复杂问题简单化,以及将学术问题政治化,是当代书法批评中经常出现的弊端。这三种弊端,主要是由批评的制度环境所造成的。这里所说的批评制度,当然并非仅仅是指外在的具有法律、法规或政策约束力的制度,而是这个群体长期积累而形成的一种软环境,也就是这个行业的一种体制或潜规则。

        一、道德本体与学术本体的纠缠:关于传统道德人本主义批评范式

        道德人本主义是中国中古社会的一个基本形态特征。中国中古时期,一切艺术批评,几乎都是建立于道德人本主义基础之上的。但现在问题的关键是,中国已经开始了从传统道德本体社会向现代法治社会和公民社会的过渡,那么,如何将传统的艺术批评模式向现代批评转换,从而构建现代独立的书法批评学术范式,这是一个重大的命题。要讨论这个命题,我们先从当代书画界的一些极为普通而又非常普遍的现象谈起。

        现在书法界一个非常普遍的现象就是,批评家与书法家不分,批评家大多由书法家充当(当然批评家懂不懂创作是另一回事),书法批评不独立。这个问题本不值得一提,但关键是,批评家大多由书法家充当,使得批评家与书法家之间距离太近,走得越近,真正的书法批评也就越难开展。因为一旦开展,就容易得罪圈子里的书法朋友。但反过来,批评家又不能远离这个圈子,因为一旦远离,即使批评能展开,却又很难在这个圈子立足,很难获得话语权。所以,这种状况导致了书法批评的两难与尴尬。这就是中国典型的道德人本主义观念下的书法批评困境。

        在这种批评生态下,书法批评家往往不得不给自己比较要好的朋友写评论,朋友之托,无论其书法水准高低,碍于人情,都不得不写,但正因为碍于人情,所以,还不能批评,一旦批评,就可能影响友好关系,而且,即使是从正面写,同样碍于人情因素,也不便索要稿酬。在当今大多数书法家经济均不是很宽裕的情况下,书法家付给批评家稿酬是一件很不可思议的事。所以,这就形成了圈子里的一个潜规则,即几乎所有替书法家写的书法评论文章都是说好话的,难有真正的批评。

        中国现在已经不是一个完全的道德人本主义社会,当然也并不是完全的现代市场经济社会和法治社会,而是一个处于由传统道德人本主义向现代市场经济及民主法治社会过渡的“中间社会”。而这个“中间社会”状态就既具有传统社会的特征,又具有现代社会的特征。它是两种社会形态特征的纠缠,而这种交织与纠缠,恰恰导致了当代艺术创作、艺术市场和艺术批评的尴尬与无奈。一方面,从人性角度考虑,书法家、书法批评家们不能不追求自己的个体权利;但另一方面,由于受传统道德人本主义观念的影响,又不敢或者是羞于公开追求自身的权利,尤其是对于书法批评家,受传统伦理思想和人情因素的影响,他们既不能不追求自身的权利,但又羞于公开面对权利。尤其是当面对与自己关系密切的书画家时,他们很难拒绝应邀写评论的请求,但又很难公开向书画家们索取报酬。这样,批评家与艺术家之间,就形成了一种仍然基于传统伦理与人情道德基础之上的亲密同盟关系,从而使得批评成为一种人情往来,无法独立和公开。而相反,当面对与自己关系冷淡或是有恩怨的书法家时,批评家又会因人废言,从而对对方以人格批评取代艺术评判。

        当然,关于这个问题,也涉及中西文化语境下不同的伦理生态和艺术批评生态。

        某种程度上说,艺术批评实质上也是一种关于人的批评,关于人类本体对艺术、对社会审美认知的一种理性观照,因此,书法批评的本质就是关于书法家主体在书法创作、书法活动和社会活动中的全部价值评判,批评的实质就是要厘清书法家主体之于整个社会的价值认知。正因如此,书法批评就不能不融入人类本体的情感因素,而正是这一点,造成了东西方关于艺术批评的不同态度。

        西方中古以前的艺术和艺术批评是建立在对上帝和宗教神灵的绝对崇拜即神祗崇拜基础之上的,也就是说,西方中古以前的文学和艺术在很大程度上受神学影响,这尤以古希腊文学和诗学为代表。后来,具有封建政治专制色彩的宗教教派代替了神灵,主宰了文学和艺术,使得西方文艺在很长一段时间都为宗教专制主义所禁锢,这一局面被后来兴起于十四世纪的文艺复兴运动所打破,文艺复兴运动的实质就是打破对宗教原教旨主义的迷信和盲从,祛除宗教专制主义对人和文艺的精神控制,彰显人的主体性,使人从绝对的宗教专制主义桎梏中解放出来。这一精神实质上也是对古希腊古典文艺精神的复苏。所以,无论面对的是神还是人,西方中古时期的文艺批评基本都是建立在对主体的绝对崇拜和理性崇拜基础之上的,而没有中国的以儒家伦理和道德为主的特征。而中国则恰恰相反。整个中国中古时期,是一个以儒家伦理为主导的社会,整个中古时期的文艺思想和文艺批评,基本都建立于儒家伦理基础之上,儒家的人伦和礼仪思想成为文艺批评的核心。所以,正是这一点,使得中国的艺术批评很多情况下并不是从艺术本身出发,而是带有对艺术家主体的人格与道德评判,强调艺术家艺品与人品的统一,这一点,苏轼尤为推崇,在中国书法史、文学史上,苏轼也是践行得最好的人之一。在我看来,艺品高绝者,应有高绝伟岸之人品,但艺品高绝者,未必具有伟岸高绝之人品,如蔡京、赵孟頫、董其昌即是典型。而且,具有伟岸高绝之品格者,也未必具有高绝之艺品。即中国书法史、文学史上,文品、书品与人品统一者甚众,但文品、书品与人品不统一者也不乏其人。二者不能绝对化,也不能笼统地分析,应该客观看待。

        关于艺术批评要不要涉及对人的批评尤其是人的道德人格批评的问题,学术界争论由来已久,基本可分为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是,艺术批评本来就是关于人的批评,因此,书法批评本身就应该包含对书法家人格的批评。这一点,古往今来的书论或书法批评著作当中,都广有涉及。而且在书法界内部,也已形成了一种默认和共识,即书品等于人品,人品即书品。第二种则完全相反,即将艺术批评从广义的书法家人格道德批评中独立出来。认为如果将人格道德批评融入艺术批评之中,无疑会将艺术批评的标准复杂化、混乱化,造成艺术批评的失真。这两种观点,其实都各有其合理性,然而,又都各有其局限性。前者的合理性在于,将艺术批评与人格批评相结合,正好体现了中国传统的儒家伦理传统,是对千年道统的承续,而且,书法艺术本身就是关于人的艺术,因此,自然也应将人格批评融入艺术批评之中。然而,这种观点又容易陷入另一个误区:即将人格批评取代书法批评,从而忽视了书法本体。尤其是在当今书法界圈子内部,如果因各种派系之间有冲突和矛盾,那么,互相之间的鞑伐与评判便很有可能成为对其书法艺术的评判。这种情况在当今书坛屡见不鲜。如果一味地放任此种风气成长,则不利于书法学术的进步和书法批评的真正展开。

        由此,我想起了关于王铎对怀素草书及学素草之董其昌等人的“苛评”:追随王铎二十年之久的彭而述在《破门书怀素帖跋》中的一段话,颇令人回味:“吾乡王尚书觉斯书法中龙象也。尝谓我曰:彼怀素恶道也,不可学。应之曰:怀素非恶也,乃学者恶之耳。古今甚大,书法如林,怀素能以一钵传,岂意流毒至此?尚书曰:是也,但学怀素无佳者耳,皆怀素罪人也。”虽然董其昌也认为明代学怀素书法的,较少能得其趣,如徐有贞、祝允明、张弼、莫方伯、丰坊,各有所入,得其一斑,但狂怪怒张,乃失其本。而王铎与彭而述的对话中,所批评的“怀素罪人”则显然也包括董其昌。因为董乃晚明书坛另一领军人物,作为同为书坛领军人物之王铎,其对怀素的批评,与其说他是与怀素角力,不如说是和董其昌角力。董和王是晚明最具历史意识的艺术家,因此,尽管王铎在董其昌生前对他甚为恭敬,但后来却一直以颠覆董其昌的艺术观念为目标。王铎批评怀素,认为“书未宗晋,终入野道”,而董其昌恰恰认为张旭、怀素与二王乃“一家眷属”。因此,我倾向于认为,王铎对怀素的批评,有其与董其昌进行艺术比高的成分在内。我们对王、董等人对怀素评价之差别,亦不必过于较真,除了二人有审美上的差异之外,我认为更多的还是两大书坛巨擘之间实力与意气的较量。关于董、王之间的角力,薛龙春先生也有所涉,此不赘述。[iii]

        与上述批评案例恰好相反的一个例子是,历史学家顾颉刚与傅斯年因龊龌而生的对各自的评判,这是上世纪二三十年代学人之间的历史公案。顾颉刚和傅斯年都是我国著名历史学家,二人同为胡适学生,并曾同在台北“中央研究院”这一当时最高学术机构的史语所任职,其中傅斯年是史语所所长,顾颉刚是研究员,二人因性格不合,滋生嫌隙,导致长达半个世纪两人关系都非常僵化。[iv]但是,私人恩怨却并未影响二人对彼此学术水准的评价,尤其是作为所长的傅斯年,在任何场合,几乎都在肯定顾颉刚的学术才华。当然,这种学术批评的客观性和公正性,是建立在批评者较高的学术修养和人格修养基础之上的,而这又得益于当时整体良好的学术批评环境和批评体制。而我们今天,已远没有这种批评制度存在了。如果单靠这种个人的人格和道德修养来维护一个健康的批评体制,是殊为不易的。所以,重点还在于构建一个健康的批评体制。

        另一种情况是,将书法批评与人格道德批评完全割裂开来。其可取之处在于,将书法批评作为一个独立的载体,使得书法批评独立于道德人格,从而避免了无谓的人事和人伦之争。但其局限性在于,容易陷入就书法论书法的狭隘批评视野之中,而忽视书法家外在的文化氛围与内在的文化修养。尤其是当今中国书法已经进入了一个职业化、专业化的时代,传统的文人和文人文化已不复存在,大多数书法家都已从原有的文人群体中分化、独立出来,而成为一个专门靠写字、卖字和从事书画经营为生的专业性人才,这样成长起来的书法家,因为缺少丰厚的文化背景和文化修为,如果在进行书法批评时,只对其进行单纯的书法作品和文本批评,那么,这必将会使得书法批评越来越技术化、狭隘化和功利化,因为,很多内在的文化修为,我们通过单纯的书法作品是无法进行判断和解读的,而必须对书家整个的学术与文化背景进行梳理与审视,才能对其进行学术的批评。如果单靠一堆作品,就去对一个书家作简单的评判,那么这种批评势必是肤浅的甚至是虚假的。这就像如果我们把一幅鲁迅的书法摆在眼前,如果我们不知道这幅字是鲁迅写的,就凭借作品本身做判断,那我相信,以大多数人的眼光,一定会认为这幅作品在今天恐怕连一个普通的省展都入不了。根本原因在于我们忽略了其文化性和文人性特征,我们就可能将鲁迅的这种文人创造和一个职业写字匠的作品等同。

        如上所述,一味地将道德评判代替书法批评,和一味地将书法文本批评与书法家人格批评分裂开来,都是片面的。在批评中,当我们面对人情因素而无法进行学术批评时,我们应该考虑的是通过批评制度的构建来达到学术批评的目的,而不是单纯地要求批评家的道德自律;而当我们面对单纯的书法作品和书法文本而无法进行学术判断时,我们切不可陷入单纯的书法文本批评这种技术化的境地。书法批评的泛化与书法批评的单一化都是不可取的。将书法批评等同于书家人格批评是不可取的,将书法批评与书家人格批评人为地割裂开来也同样是不可取的。二者之间是一种微妙的关系,切不可作机械地定论,关键在于批评家在面对批评客体时进行灵活把握。

        在我看来,批评中的制度建构与人格建构是合二为一、不可分离的。中国传统那种单纯通过道德本体建构的批评范式是不够的,甚至是有极大缺陷的,那么我们需要在此基础上进行现代学术批评制度的建构。这种建构是独立于传统的道德人本主义批评范式之外的一种基于现代市场经济社会和公民社会情境下的现代学术批评。我们当然不能一味地抛弃中国语境中积淀已久的优秀的学术批评传统,将人格批评与艺术批评进行简单的分离,但同时,我们也不能一味地去迁就这种由来已久的具有极大历史局限性的批评传统,而是需在此基础之上,进行批判性的创新,对传统批评范式的批评,也构成了当代书法批评的一个重要内容。

        二、关于批评市场化问题的批评的批评

        1992年,水天中、郎绍君、贾方舟等30余位美术批评家在北京集会,就维护批评家智力劳务权益达成共识,并订立“公约”,明确提出应邀撰写评介文稿要付报酬,稿酬标准为每千字300至800元。此“公约”在《江苏画刊》一经刊出即引起美术书法界广泛争论,后书法界亦有部分人士竞相仿效之。这个“公约”被认为是艺术批评市场化的一个典型表征。[v]

        有些人担心,批评的市场化会损害学术的独立性和纯粹性。我以为这是多余的。事实上,真正有独立精神的批评家,是根本不屑于去为书画家写吹捧文章的,而那些为书画家写吹捧文章的所谓批评家,其完全可以靠书画家给他的优厚报酬维生,这个“公约”对于他来说,毫无意义,因为他本来就可以靠写吹捧文章获得丰厚报酬。这类人当然你不能指望他去写真正独立的批评文章。但是,这和那些具有独立批评精神的批评家完全是两码事,各自做各自的事,毫无关联。这个“公约”只是针对部分具有独立批评意识的批评家而言的。

        言及书法批评的市场化问题,我必须谈到一个严肃的经济学命题,即关于市场化的概念厘定。市场化是一个经济学概念,也是当今中国的一种主流的经济主张。很多人一谈到市场化就简单地将其与商业化、赢利化或者是暴利化等同。这是完全错误的。市场化的本质是自由竞争,其终极目的就是以市场进行资源配置,市场的自由选择和竞争性需求是市场化的根本特征,但市场化不等于商业化,商业化是以纯粹赢利为目的,但市场化未必就是以赢利为目的。市场化的选择并不一定要赢利,而赢利的和商业的也未必就是市场化的选择,很多具有垄断特征和高度行政管制特征的大多反而是具有高度赢利和商业目的的,而恰恰相反,真正具有公益和公共性质的可以选择市场化的配置方式,如现在的医疗、教育、住房等,选择市场化配置恰恰是为了打破高度的行政垄断,引入竞争性机制,而这恰恰是为了祛除其暴利性质。[vi]

        书法批评的市场化问题,并不是一个单纯的红包评论、评论收费问题。这仅仅是问题的表面。所谓批评的市场化,是指在经济学层面,将批评看作是一种平等的市场交换,但这种市场交换并不是一种功利主义的交易。交易是带有功利性质的,而交换是一种市场行为。所以,批评的市场化,就是要将这种批评与被批评公开置于平等的市场原则之下,至于评论者与被评论者之间如何报酬、报酬多少,这都可以交给市场去处理。如果评论家开价高了,那么,书法家可以不答应,如果书法家开价低了,那么评论家可以不答应。完全可以自愿平等协商甚至是公开协商。这种平等交换背后所体现的是一种协商、契约和现代法制原则。

        但当今中国,就市场经济原则而言,如果将批评家卖评论作为卖方市场,书法家买评论文章作为买方市场,那么,中国书法界理论上当是处于绝对的卖方市场。为什么?因为就写评论文章而言,批评家一般不会主动给书法家写评论文章,大量评论文章的产生,都是由书法家主动要求写的,所以,批评家一方理当有权进行报酬的索取与谈判。但事实上,中国书画界所呈现的现实却恰恰相反,处于卖方市场的批评家却并没有任何谈判的权利,也就是说,在实质上是处于买方市场,要不要给报酬、报酬多少、文章质量评定,基本都是由作为买方的艺术家说了算。这就是中国艺术批评市场中买方市场与卖方市场的错位。这种错位实际上是伤害了真正的批评和批评家。

        在我看来,倡导批评的市场化与追求批评的学术独立性是并不矛盾和冲突的。而且,评论家向书法家索取报酬,这实质上也在一定程度上拒绝了许多无艺术实力、无学术水准、无经济条件的书法家,而评论家如果无偿撰写评介文章,虽然具有道德完美主义,但实质上是催生了大量劣质书法作品和劣质评论文章的出现,这恰恰是一种反学术的倾向。[vii]也就是说,书法批评的低劣化和庸俗化,根本上说,并不是由批评的市场化所导致的。没有批评的市场化,批评照样可能会走向庸俗。

        过去二三十年代,像鲁迅、胡适、梁启超这样的大文人,单靠在报刊上发表政论和批评文章就完全可以获得丰厚的报酬,他们一年的报酬相当于现在一个普通白领好几年的工资。而在当今弊病丛生的出版制度和稿酬制度条件下,批评家要靠刊物付给的稿酬生存,基本难以为继。在当今学术、艺术刊物商业化、功利化,新闻出版体制市场化的情况下,大多数学术艺术刊物都没有专门的财政拨款,完全自负盈亏,这样,出版物只能靠收取版面费来维持生存,当然也就无力支付或较少支付作者稿酬。这是整个新闻出版所面临的体制性问题,不独书法美术界才有。

        既然不能靠刊物的稿费,那么靠什么生存呢?如果要让批评具有独立学术价值,那么批评家的经济来源和经济支撑就必须独立,而当今的书法批评家,靠书法家提供给批评家稿酬,这种方式已成为当今书法评论或书法批评的一种无奈然而又最不坏之举。但若如此,又会因人情因素而不得不说表扬话。这是其一。其二,还有一至为关键之问题,当今大部分书法家生存都比较艰难,只有少数名头较大的书法家经济条件较好,那么,在大部分书法家生存都较艰难的情况下,靠书法家来付给批评家稿酬是比较困难和尴尬的。当然,当代书法家生存艰难,这又涉及另一个重大问题,即当代书法市场持续低迷的问题。书法市场低迷——书法家生存艰难——书法批评家生存艰难——书法批评不独立——书法学术难提高,构成了一个生态链系统,这是一个连锁问题,环环相扣,哪一个环节出了问题,都会导致这个生态链系统出问题。

        一个独立的批评家,如若没有了组织和体制依附,便只能以市场为生。但问题关键在于,批评家到底以什么市场为生?谁来资助批评家?该谁来付给批评家报酬?按理说,付稿酬应该是发表文章的刊物或出版物,但是,现在大多数美术类学术刊物,都是自负盈亏,经济拮据,基本都靠卖版面给艺术家过日子,哪有能力支付批评家稿酬?非但如此,就连很多学术刊物发表学术论文,不但不给稿酬,而且还要收取大量的版面费,这在上世纪二三十年代是根本不可想象的。所以,在当今弊病丛生的出版制度和稿酬制度条件下,批评家要靠刊物付给的稿酬生存,基本难以为继,甚至连温饱问题都难解决。故当今批评家批评和生存之难,当然不仅仅是艺术界的问题,而是多种因素所决定的。在当今学术、艺术刊物商业化、功利化,新闻出版体制市场化的情况下,大多数学术艺术刊物都没有专门的财政拨款,完全自负盈亏,这样,出版物只能靠收取版面费来维持生存,当然也就无力支付或较少支付作者稿酬。这是整个新闻出版所面临的体制性问题,不独美术界才有。

        所以,与其让书法创作和书法批评成为一个私下人情因素的附属物,不如将其公开化、透明化,即将其置于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之下,遵循现代市场经济的交换原则,让书法家和书法批评家收入透明化、合法化,让书法创作和书法批评都暴露在阳光之下,并接受公众的审美监督,这恰恰是一种最不坏之举。

        三、经济市场化语境下现代独立书法学术批评体制的构建

        那么问题的根源在哪里?在我看来,根源还在于当今书法界以职位论价、以官位论价的学术和市场评价体制,这是整个社会的审美价值系统弊病问题,不是哪一个领导个体的问题。

        当然,这并不等于没有解决之渠道。我认为,如果要改变整个社会的书法评判机制,必须要在体制和机制上入手,改革中国书法的展览评审机制和学术选拔机制。比如,正如我以前所说的,引入美术馆、博物馆独立的专家或学术评审委员会评审机制,建立科学的专家评审委员会和书法学术评价机制,其在人选上应尽量不与中国书协学术委员重复。专家评审委员会机制的引入,可以拓宽中国书协的展览评审机制,引入多元的竞争性学术评价机制,扩大书法和书法家的选拔进入渠道,使得更多的书法家能够在不同层面体现出其学术价值和市场价值。[viii]这样,书法家就能获得其更为宽裕的经济支撑,也能够有能力支付给批评家丰厚的报酬,也只有这样,中国书法的独立的学术批评机制才能有效地建立起来。市场经济社会,单靠批评家或书法家的精神自立、批评自律和道德良知来维护书法批评,那只能是一种愿景,根本还在于学术批评体制和制度的构建,只有作为独立市场主体的书法家或批评家获得了独立的经济支撑,才有可能使得学术和艺术独立。

        市场经济社会,单靠批评家或书法家的精神自立、批评自律和道德良知来维护书法批评,那只能是一种愿景,根本还在于学术批评体制和制度的构建,只有作为独立市场主体的书法家或批评家获得了独立的经济支撑,才有可能使得学术和艺术独立。

        另一方面,独立艺术批评体制的构建,尚需引入健全的艺术基金会制度。艺术基金会制度是与艺术批评制度有关的一个艺术制度,当然也是艺术批评中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问题。国外优秀的艺术基金会制度,为中国的艺术与学术评价体制树立了典范。一般而言,国外的艺术基金会,无论是盈利的、非盈利的,无论是政府支持还是纯民间性质的,其对艺术家的遴选都有一套严格的学术程序,基金会的介入只是资金的介入,但学术运作是独立的。学术与资本的分离是西方艺术基金会、美术馆策展体制的一个突出特点。那么这种体制实际上对于培养具有独立的艺术家和批评家来说,就是相当有裨益作用的。

        目前中国本土,也引入了西方的艺术基金会制度,但这仍然是较少的,这些民间的基金会和民间的艺术组织,经常组织一些具有独立学术价值的学术会议或批评家年会,如每年一届的“中国美术批评家年会”就是由宋庄艺术促进会和中国美术批评家网联合举办的一项非官方的常规性学术活动,而这个会议又是直接由北京文化发展基金会宋庄专项基金发起并提供资金支持。出席这个会议的,大都是当今中国较有影响力的美术批评家,如郎绍君、水天中、贾方舟、王南溟、殷双喜等。

        当然,在书法界,尽管这种艺术基金会制度还没有完全建立,但是,我们看到,在以往的一些书法学术活动中,都曾出现过类似性质的艺术机构或艺术奖励举措。当然,书法界的一些捐资赞助或奖励行为,尚未形成具有制度化规则的艺术机构即艺术基金会,比如沈鹏、张海、刘炳森等都曾个人出资,用于奖励在书法创作和理论研究上具有重大成果的青年人物,尤其是书法理论研究。这是一种很好的方式,也值得欣慰。沈鹏先生就曾出资,设立中国书法媒体奖,并个人资助七届书学讨论会,张海主席也个人出资,用于资助中国书协学术课题奖励等重大学术活动。这是值得赞赏的。现在的关键问题是,我们如何来合理分配、利用这些资金,如何让资金的运作形成体系化、制度化、规则化和常规化,也就是说,如何用一种制度的形式将其长期稳定下来,并建立科学、规范、透明的运作和评审规则。另外,在“2008中国书法金陵论坛”上,江苏省文联副主席、著名书法家言恭达先生也曾公开表示,江苏省目前正在积极探索引入艺术基金会制度的形式,以对政府性质的艺术展览形成有益的补充。这是在实践层面的有益探索。[ix]

        在我看来,中国书协或可考虑在现有的学术或艺术奖励计划中,专门建立一些具有独立学术价值的专项基金,用于打造专门的学术艺术人才,以区别于一般展览会的海选形式,比如可建立“书法批评基金”,由专人出资,并以其个人命名,建立一个科学的选拔评审机制,每年或每两到三年用于奖励、资助在书法学术批评上有较高造诣、具有独立批评意识、而在经济上又极为匮乏的书法批评家。那么这样,无论是对于中国书协,还是对于中国书法批评,抑或是对于书法批评家自身,都是大有裨益的。需要说明的是,“书法批评基金”应当区别于其他奖励计划,而且其对评选对象的遴选也必须与其他相区分,比如在书法批评家的界定上,书法批评家必须与书法史论家、书法美学家、书法教育家、书法文化研究者或者是喜欢以吹捧为能事的所谓书法评论家相区别。否则,这个基金将会名不符实。

        为什么我要在这篇文章里用较多篇幅谈到艺术基金会制度对于书法批评的独特意义呢?乃是因为,中国的艺术批评,由于缺乏一种稳定的批评制度支撑,使得其处于一种不稳定状态,批评家无法获得来自于艺术制度的稳定的经济收入和保障,因而不得不通过给艺术家写吹捧或赞扬文章来获得经济支撑,当然,书法家也需要批评家的捧场,为其抬高身价,并通过批评家来提升其学术地位,进而通过学术地位获得其市场地位。但若如此,批评家就将丧失其批评的学术独立性。批评家实质上沦为了一个寄生于书法家身上的寄生阶层,其身份与地位的尴尬,决定了书法批评的独立性很难持守。然而,这并非批评家个体的问题,症结在于批评体制不健全。

        通过对中国艺术品市场体制的考察,我们发现,中国的艺术品市场,实质上形成了一个相互依赖与寄生的链条,艺术家是生产者,但艺术家也是寄生于画商或企业家的一个寄生群体,而艺术批评家又是寄生于艺术家的一个寄生群体,艺术家和批评家的这种经济依赖性,使得其在某种程度上丧失了学术和艺术独立性,因此,要获得书法创作和书法批评的独立性,只有摆脱这种经济依赖性,只有经济独立了,才可能精神独立。而要获得这种经济独立,只有摆脱现有的靠企业家或画商直接包装的体制,转而依靠基金会独立的奖励或资助。因为基金会不具有赢利性质,并不直接介入艺术市场。因此,那种纯粹为迎合市场而创作者,就不太会获得基金会的亲睐,而只有具备独立的艺术和学术价值的艺术家和批评家,才可能获得基金会的赞助。这样,就切断了艺术家、批评家与资本市场的直接利益关系,也切断了批评家与艺术家之间的直接利益关系,批评家不必通过单纯地向书画家索取稿酬而获得生存支撑,也不必因收取了书画家的稿酬而说一些违心话。

        因此,要改变批评的现状,根本问题不在于能产生多少个批评家,而在于一个群体的制度化生存规则的建立,制度化生存规则决定了这个行业的生态。基金会制度是一个重要的途径,而且也是未来中国艺术生长的重要路径。当然,有了基金会并不等于就有了好的批评生态。当下中国,并不缺少艺术基金会,而关键在于是什么性质的基金会。事实上,中国的许多基金会,大多并不具有独立性,而仍然具有太明显的行政色彩,许多文化艺术基金会,仍依赖于一个官方或准官方机构。当然这是由于我国独特的行政审批体制和社团管理体制所造成的,因为按照中国现行的行政审批和社团管理体制,凡是不具有盈利性质的民间团体,都必须到民政部门注册备案,并须挂靠到与之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由其管辖,若非如此,则必须以具有赢利性质的公司或企业注册,而注册公司,又必须到工商部门登记,这样一来,每月就得按时缴纳企业所得税。所以,中国的艺术基金会,生存于民政部门和工商部门的夹缝中间,很难具有独立的运作机制,也很难不受行政部门的行政管辖。这样,就很难使艺术基金会和艺术批评具有学术独立性。所以,根本还在于改革我国现行的行政审批体制和社团管理体制。

        注释:

        为使论述更为准确,本文根据史学界最新的社会历史分期说,将中国的封建时期改称为中古时期,以打破传统的社会历史“五大分期说”,事实上,中古时期在中国主要是指秦汉到晚清1840年代这一历史时段,而这一历史时段恰好也是儒家伦理所主导的时期。

        [ii] 
        有文艺批评并不等于就有文艺批评学,有书法批评并不等于就有书法批评学,艺术批评要形成一门严格的学科,需要现代学科和学术的系统构架。

        [iii]
        参见薛龙春《从对“野道”的理解论及王铎与彭而述之交谊》,《中国书画》杂志2006年第7期。

        [iv]
        关于顾颉刚、傅斯年、胡适三人的恩怨,台湾联经出版公司出版的《顾颉刚日记》等著作均有详细记载,兹不一一列举,然据学界最新考证,已有学人指出顾颉刚不分日记的真实性,已出版的《顾颉刚日记》已被顾做了大量修改,故顾对傅斯年等人的评价存在着诸多主观及不实之处,但这并不影响傅斯年对顾颉刚在学术成就上的评价,此一细节与本文关节不大,仅顺带说明。《顾颉刚日记》,台北联经出版事业公司2005年5月版。

        [v] 
        关于美术批评市场化的问题,学界曾有过一些讨论,批评家郎绍君、水天中、王林、顾丞峰、黄丹靡等均曾撰文予以讨论,其中大部分表示赞同,部分学者持中立态度,只有少部分学者不赞同批评的市场化。美术报原总编辑、著名美术评论家斯舜威先生也曾撰文,对于红包评论及批评的市场化予以理性认同,详见斯舜威《可否卖文——我看“红包评论”》,《美术报》2009年4月25日。

        [vi] 
        详见拙文,朱中原《市场化.伪市场化.反市场化》,世纪中国2005年12月11日。

        [vii] 
        在探讨批评的市场化问题时,本文必须对两个概念进行区分说明,即艺术批评与艺术评论。很多人往往将二者混淆。因为,艺术批评一般是由批评家本人自由批评、自由撰写,不受人邀请,自然也无需获得对方报酬,而艺术评论是被约请给人写评论文章,这就存在市场交换和报酬的问题了。当然,本文在谈艺术批评时,一般指涉广义的批评,即将狭义的书法批评与书法评论都包括进去。但本节所指涉的,当是后者,即有偿撰写书法评论文章。

        [viii]
        关于这一问题,笔者曾在以往研究中有所述及,详见朱中原《中国书法的学术展览体制与现代性审美》,《“2008中国书法金陵论坛”论文集》。

        [ix] 
        详见《“2008中国书法金陵论坛”论文集》序言和高峰论坛言恭达先生发言,以及言恭达先生在接受《中国文化报.美术周刊》记者2009年3月5日专访时的表述,题目为《构建当代文艺创作 科学评判价值体系——访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书法家协会副主席、江苏省文联书记处书记言恭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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