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翔先生书法作品辨伪
曾翔先生是当代著名艺术家,为人为艺,有口皆碑。随着曾翔先生在当代书坛的影响不断扩大,声名日盛,其作品亦为世所重,深得藏家喜爱。
藏品有其利,造伪者跃跃欲试,渐渐曾翔先生之伪作多行于市。对于藏家而言,曾翔先生书法作品辨伪显得尤为重要。近日多有携曾翔先生伪作来中国书法院来作鉴定,其造伪方式多样,给藏家带来了不少损失(曾翔先生伪作黑市价为2000元/四尺对开)。鉴于此,现将造伪者之恶劣手法公示如下,敬请大家注意。
了解作伪的手法,掌握辨伪的方法,懂得评价的基本原则,是从事书法鉴定的基本功,辨伪能力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这些基本功是否扎实。
书法作伪的主要手法个人性作伪。书法作伪已有一千多年的历史,历代作伪者的手法很是繁杂,但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数种:
一、完全做假(下图为曾翔先生书法伪作)
这是指书法本身及名款、印章、题跋等全由作伪者自作的一种作伪方式。此类伪作又可分摹、临、仿、造四种形式。
“摹”是指依照原作影写摹拓。摹书的方法大体有三种:
将较透明的纸蒙在真迹之上,以淡墨细线据映现的字迹勾出轮廓,然后取下,用墨填成;
将纸蒙在真迹上,不勾线而直接用笔摹写;
综合上述二法,即先勾淡墨线,然后用笔摹写,此法较廓填易见用笔。摹虽可得原作之形,但缺乏笔墨神采,有时还会将行草书的牵丝搞错。尤其是宋代以后,行草盛行,其用笔更纵放随意,用摹的方法更容易显出破绽,故作伪者多以临来取代摹。
“临”是指对着原作临写。也有人先在稿本上勾摹出大致轮廓,然后将纸绢复其上,对着原作临写,此法可称“半摹半临”。临多用于较奔放的行草书,它较摹灵活自由,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可克服笔墨呆滞刻板的弊病,但也不可避免会稍离原作的形貌,甚至还会露出写者本人的面目。实际上,临写者为了尽可能接近原作,就须边看边临,而这也使临本在运笔、结体的自然生动,行款、构图的相互呼应等方面受到牵制,从而不可能达到原作的程度。
“仿”是指仿效某书法家的艺术风格和笔墨技法,进行“自由”写作。仿本一般无原作为蓝本,作伪者多凭自己的想象,或依据某些有关的旧闻和著录制成。有些虽有原作参照,但仅略取大意,并不照本临、摹,故也属仿制。古代的一些大名家如明沈周、文征明、恽寿平、石涛等,后入学其书法者极多,有些人长期研习某家书法后能在笔墨、结构,布置等方面与之颇为相似,于是就可按其大意,从事仿作,如张大千即以善仿石涛著称。旧时的假书法作坊也常使学徒长期临学某家书,学成后便大量仿制。仿较摹、临自然生动,但容易露出仿者的本相,而且艺术水准也难以达到原作者的高度。
“造”指不管时代风格和个人风格,凭空臆造。所造对象多是作品传世极少的历史名人或冷名书法家,意在无从对证,难辨真伪,易于欺人。
从近期造伪曾翔先生作品的手法来看,此类居多,请藏家根据曾翔先生作品图录,仔细对照其印章、落款及用笔手法。
二、改,添款题(下图为曾翔先生书法伪作)
这是利用一些书法真迹进行改头换面的一种作伪方式。一般是将无款画改成有款画,小名家改成大名家,时代晚的改为时代早的。明清时此类伪作极多,其具体手法无奇不有,不胜枚举,但大体不外乎“改、添、减”数种。
“改”是最常见的作伪手法之一,即通过刮、挖、擦、洗等方法除去近人或小名家书法作品上的名款、印章,改成古人或大名家的款印。
“添”是将无款的书法作品添上名家的款印,或在后代的画家名款前加添前代名称,或在末尾空白和空页处添上伪款印;或添上伪造的名家题跋等。其目的是为了把时代提前或抬高身价。此外还有加添笔墨、颜色以趋时尚的。
“减”是指除去原作者的署款。有些冷名书法家的作品本幅土有另一大名家的题跋,于是作伪者便将原作者的款题印记一并割去,使人误以为题跋的名家即是原作者。有的还将“某某人题”的“题”字改成“书”或“作”字。
上述作伪手法多会留下一定的破绽,如挖、刮、擦、洗必然会使纸绢产生伤痕,补上去的纸绢则气息较新,且有与原来纸绢不同的光、色;后添的款题不但笔法难与原作一致,而且墨、色也浮而不沉。尤其是原作者与伪托的名家在艺术风格上多不相符。
三、拆配、割裂(下图为曾翔先生书法伪作)
这是指拆裂、截割古书法,将其挪移拼配,重新组合的一种作伪方式。运用此种移花接木之法,可使一件作品变成两件或三件,也可使残破的数件合成形式上较完整的一件。其具体手法颇多:
拆下真的题跋配上伪作的书法;
以伪作的题跋配上真的书法;
将残卷上的完好款题移在它卷之上;
将冷名书法家的真迹与名家的伪作拼凑成套;
移改残件,拼凑成幅等等。
此类伪作常会在整件或整套作品的内在联系上露出破绽。
四、二层
明以来书法所用的“夹贡”宣纸由数层合成,将书法作品的背层揭下,依照渗下的墨、色添涂成形,此称“二层”。旧时常有人利用重新装潢古书法的机会,采用上述方法作伪。
曾翔先生造伪手法中多有撕裂之法,请藏家注意。
实践表明,只有对曾翔及其书法作品进行全面而又深入的了解,才能揭穿作伪者的种种伎俩。
(下图为曾翔先生书法伪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