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直书法家协会章程(2012.12.15通过)
江苏省直书法家协会章程
(2012年12月15日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江苏省直书法家协会,英文译名为 Calligraphy Association Under the Administration Of JiangSu Province 。英文缩写:CAOJP
第二条 本会是江苏省省直各机关、省属高校、科研、厂矿、企事业单位的书法家、书法理论、教育工作者自愿组成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本会属非营利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思想,贯彻执行党的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为继承和发扬我国书法艺术传统,繁荣和发展书法艺术事业,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及江苏文化强省建设做出积极贡献。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政府各项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由江苏省文联主管,并由江苏省民政厅社团处负责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书法展览和书法大赛;
(二)运用书法艺术参与社会公益活动,服务于社会;
(三)举办书法艺术讲座、培训、咨询等活动;
(四)作为江苏省书法家协会的团体会员,接受省书协的直接领导,努力完成省书协下达的各项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会主要由个人会员组成。
第七条 凡省直单位、省属高校、省属大中型企业以及省大型民企的员工,在书法艺术领域取得一定成就,具有较高的思想文化素质,符合入会条件,赞成本会章程者,由本人提出申请,两名本会会员介绍,报本会批准并履行手续后,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个人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之一者可提出入会申请:
1、在创作上有较高水平;
2、在理论研究上有较高成就;
3、从事书法教育、编辑出版、组织工作有显著成绩或有突出贡献。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有两名本会会员介绍;
(三)有所在单位推荐;
(四)交两件代表作品;
(六)经本会主席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七)由本会签发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由,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利;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 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主席办公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需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闭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 筹备和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制订内部管理制度;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采用通信方式通报情况。
第十八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江苏省直范围内的书法创作、书法理论、书法教学 和组织能力方面有较大影响;
(三) 主席的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副主席的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秘书长的任职年龄不超过55岁;而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九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与秘书长任期5年。主席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条 本会主席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 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提名秘书长人选;
(二) 召集和主持主席办公会议;
(三)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副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主席召集理事会;
(二)协助主席召集主席办公会议;
(三)协助主席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积极主动地做好分管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提名副秘书长,经理事会或主席办公会议研究批准;
(三)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名誉主席、顾问若干名,由本会理事会聘请。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为会员会费、社会赞助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本会 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的业务范围和书法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八条 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审计部门监督。
第二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条 本会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必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不论何种原因需要注销时,将召开理事会研究,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领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意外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经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文联和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书法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2年12月15日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届理事会。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月起生效。
第三十六条 本会所在地在江苏省南京市。
江苏省直书法家协会
2012.12.15.于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