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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书法家协会章程

排行榜 收藏 打印 发给朋友 举报 来源: 中国书法家园 发布者:中国书协
热度1479票 浏览2358次 【共0条评论】【我要评论 时间:2016年3月24日 09:37
中国书法家协会章程

(2015年12月7日  中国书法家协会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第二次全体代表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书法家协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全国各民族书法家组成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书法界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事业、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  中国书法家协会是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  中国书法家协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中共中央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意见》,按照中央协调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强化社会责任,履行社会职能,带头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弘扬爱国主义主旋律,广泛团结全国各民族书法家、书法工作者和书法爱好者,继承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和美学精神,学习借鉴世界优秀文化成果,古为今用、洋为中用、开拓创新、融会贯通,推动创作更多无愧于民族和时代的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的优秀作品。发扬学术民主、艺术民主,营造开展书法艺术批评的良好氛围。发展繁荣社会主义书法事业,为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按照本会章程开展各项工作。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  本会积极履行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的基本职能,在行业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通过组织学习、深入生活、采风创作、评奖办会、成果展示,开展理论研讨、调查研究、书刊出版,强化惠民公益服务、对外交流、人才培训、权益保护等各项工作,对会员进行业务指导。
    第六条  按照德艺双馨的要求,加强思想引领、政治引领、价值引领,努力提高书法队伍的思想道德素质、文化修养和业务水平,弘扬“爱国、为民、崇德、尚艺”的中国文艺界核心价值观,践行中国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公约,培育良好的职业精神和职业道德,加强行业服务、行业管理、行业自律。
    第七条  组织引导书法工作者深入生活、扎根人民,开展创作活动,鼓励会员把创作优秀作品作为中心环节,不断提高书法专业水平。在书法艺术创作中要努力反映社会主义时代精神和人民群众创造历史的精神风貌,阐发和传播中国精神。深入继承传统、借鉴各类文化成果,鼓励探索和创新,提倡题材、体裁、形式及风格、流派的多样化。繁荣书法创作,不断提高书法作品的思想和艺术水平。
    第八条  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各类书法展览及评奖活动,大力繁荣书法创作,开展书法理论研究,组织学术交流,加强编辑出版、网站及新媒体建设,推动各级书法教育,培养书法人才。完善机制,拓宽渠道,建设文艺阵地,发现、培育新生力量,发展有贡献、有影响的书法人才、组织和群体入会,壮大书法队伍。对成绩突出的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和书法工作者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九条  传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书法文化传统,保护中华民族优秀书法文化遗产。
    第十条  遵循艺术规律,发挥专家作用,建设本会各专业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
    第十一条  坚持面向基层、服务社会,广泛开展书法志愿服务活动。重视支持基层书法组织和群众性书法活动,并以多种方式加强与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的联系和合作,促进书法艺术的普及与提高。
    第十二条  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积极支持发展书法文化产业,加强基础文化建设,为服务会员创造条件。
    第十三条  依据有关法律和本会章程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并建立健全相应权益保障机制,完善相关职能。
    第十四条  加强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以及海外侨胞中的书法组织、书法家的联系、交流和合作,为弘扬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五条  积极开展对外书法文化交流,建立发展同各国书法艺术组织、书法家的友好关系,推动中国书法走向世界,展现中国文化风貌,加深国际社会的认识和理解,为维护国家利益和文化安全、促进各国人民之间的友谊与世界和平进步事业做出贡献。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六条  中国书法家协会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书法家协会为本会团体会员。
    中国人民解放军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的中国书协会员集体参加中国书协活动,视同团体会员。
    全国性产(行)业书协,凡赞成本会章程,并具备相应条件,可提出申请,报本会主席团审批,履行手续后,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十七条  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书法艺术领域取得一定成就,具有较高的思想文化素质,符合入会条件,赞成本会章程者,由本人提出申请,两名本会会员介绍,经申请人所在的团体会员单位推荐,报本会批准并履行手续后,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本会个人会员只隶属中国书协的一个团体会员。
    第十八条  本会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入会条件细则依据本章程另行制定,经中国书法家协会主席团会审议通过后,由驻会领导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书法家和书法工作者,赞成本会章程,符合入会条件,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推荐,并履行相关手续后,报本会批准,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台湾地区的书法家和书法工作者,赞成本会章程,符合入会条件,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本会审核,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二十条  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监督的权利,有退出本会的自由。会员退会需由所在本会团体会员审核(港澳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会员需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并报中国书协审批。团体会员有推选中国书法家协会全国代表大会代表,推荐其会员加入本会的权利,有加强会员管理监督、引导服务,建设基层书法队伍的责任。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权益和声誉,接受本会指导、监督和管理,按时交纳会费,完成本会交付各项工作的义务,有为书法事业做出奉献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中国书法事业有特殊贡献的国内外书法家、书法工作者、书法爱好者,符合一定条件,认可本会章程,由本会团体会员推荐,履行相关手续,经本会审核批准后,可授予名誉会员。名誉会员免缴会费,在本会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二十二条  会员和理事因违犯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纪律,违反本会章程、社会公德、艺术道德,损害本会权益和声誉的,视情节轻重,经一定程序后,由驻会领导机构讨论决定,报本会主席团批准,可分别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暂停会籍、开除会籍及取消理事资格等处理,并相应予以公告。
 

第四章  组 织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中国书法家协会全国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1、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2、审议工作报告;
          3、制定和修改《中国书法家协会章程》;
          4、选举产生领导机构;
          5、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全国代表大会的个人代表由各团体会员单位和相关单位通过民主协商推举产生。根据需要,由大会筹备机构确定部分特邀代表。各团体会员单位主持日常工作的一名负责人作为全国代表大会的团体会员代表,同时作为代表该团体会员单位的理事候选人。代表团体会员单位的理事,如不再担任该团体会员单位负责人,其理事资格由所在团体会员单位推举另一位负责人担任,报本会主席团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会选举产生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组成主席团。主席团任命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执行代表大会决议。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执行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驻会副主席主持协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六条  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由主席团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理事会不定期举行,由主席团召集。主席团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驻会副主席召集,会议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第二十七条  主席团成员和理事会理事,有对本会建设、发展和社会公益事业参与、奉献的责任与义务。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名誉主席、顾问等荣誉职务,由主席团推举或聘请。担任荣誉职务者不兼任理事。
    第二十九条  对违犯国家法律、法规、有关纪律、本会章程的领导机构成员,视其情节轻重,按照规定程序,可予以撤换、调整或罢免。
 

第五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为国家拨款、会员会费、社会赞助、企事业收入、其他合法收入。本会接受会员、名誉会员和海内外社会各界提供的资助。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经费、资产及国家拨给本会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本会所属企业、事业的资产隶属关系不得任意改变。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中国书法家协会简称“中国书协”,英文全称是CHINA CALLIGRAPHERS ASSOCIATION,缩写为CCA。本会会址设在北京。
    第三十三条  中国书法家协会会徽选用汉字“中”,经艺术设计呈现为红色艺术字形,辅以黑色繁体中文和英文字体标出的中国书法家协会名称组成。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由中国书法家协会全国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其修改权属本会全国代表大会,解释权属中国书法家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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